成都安全防范协会章程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成都安全防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成都安全防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其缩写为“CSA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全防范行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分的行业组织,是行业代表,是地区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的安全防范行业包括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安全防范资质认证、从业人员认定、安防人才培训;报警服务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等安全防范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安防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功能,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为成都地区安全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业务上受市公安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办公地点暂定为青羊区顺城街3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定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二)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反映企事业单位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
(三)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产品、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开展城市安防建设。
(五)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协调和解决企业的问题和矛盾,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六)交流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建立网站,迅速传递安防信息。
(七)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才交流、开展技术合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举办展览、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符合本章程中第二条的企事业等单位,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四)凡长期从事安防行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工作,承认协会章程,也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企事业等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入会者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后,在下次理事会上追认。
(三)新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后,以示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及编印刊物和技术咨询培训等各方面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质询和申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积极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和反映行业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其它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除名:
(一)会员单位因歇业或转产、破产,依法被撤消,可提出退会或协会予以除名;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行业决议,损害行业或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三)无故二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作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四)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其它人担任,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通知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有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召开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协会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按本协会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数量设置,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审议和免除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请;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讨论增补更换理事人选;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设置和撤消,并领导各分支机构工作;
(十)审议会员加入与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五年,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协会工作,承担协会工作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应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招聘或由会员单位派出。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副理事长、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副理事长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行业内的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协会经费存入银行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费收缴
(一)单位会员单位的会费按理事会审定的金额(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每年三月份向协会缴纳;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上半年入会的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半数缴纳;
(三)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四)凡向协会提供费用赞助,且数额超过当年应交会费数额的当年会费不另缴。
第三十九条 会费收缴标准:单位会员1200元以上/年,理事单位3000元以上/年,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以上/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2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