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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

  成都安全防范协会智慧交通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草拟)

  第一章总则

  一、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安全防范协会智慧交通专业委员会。
  二、本会是由智慧交通行业内从事智慧交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智慧交通运营服务、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智慧交通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区域行业性专业委员会。智慧交通专业委员会(下面简称交委会)为成都安全防范协会(下面简称协会)二级机构,在业务上定位于智慧交通专业领域,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和建立组织架构。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四川省内智慧交通技术和应用为目标,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根本宗旨,坚持依法办会,创新开拓发展,努力搭建桥梁纽带,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智慧交通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区域内智慧交通技术安全应用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全市智慧交通安全运营及智慧交通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本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二章业务范围

  围绕引领成都市以及四川省智慧交通产业发展,整合区域内智慧交通行业资源,促进智慧交通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与用户之间在政策、技术、市场、标准、应用等多方面交流对话与协作。交委会主要业务包括:
  1、提供智慧交通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的委托,开展有关智慧交通领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承担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
  3、研究制定智慧交通相关标准,参与国内和国际的标准化活动;
  4、组织智慧交通领域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
  5、组织开展国内外智慧交通领域学术研究与交流,编辑、出版智慧交通领域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6、建立国内外智慧交通领域的沟通渠道,促进智能慧交通领域技术和产业的交流;
  7、向政府部门反映智慧交通行业和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8、组织智慧交通行业活动,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流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一、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均遵从协会章程中规定的条件、入会流程,享有协
  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二、申请加入智慧交通专业委员会的会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具备智慧交通行业内从事智慧交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智慧交通运营服务、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
  智慧交通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时需单独注明加入的是智慧交通专业委员会;
  (三)须由交委会常务主任委员会授权的交委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颁发协会会员证书(牌)和交委会会员证书(牌)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交委会均须遵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组织结构和对应的职权范围,在协会章程框架范围内,特制定交委会的组织结构及对应职权范围如下:
  第一节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
  一、交委会会员大会是交委会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交委会规程;
  (二)决定交委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主任委员、秘书长产生办法,报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常务主任委员、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在协会章程范围内);
  (六)审议常务主任会员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或其它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须由常务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
  交委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个自然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或视频在线表决方式,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交委会规程,决定交委会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常务主任委员,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常务主任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的一半;罢免常务主任委员,须经到会有表决权交委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严格遵照协会章程的标准并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常务主任委员会
  一、交委会设立常务主任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从副主任委员单位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本届常务主任委员为名。
  常务主任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主任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主任委员每年2次不出席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主任委员资格。
  二、常务主任委员会任期与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负有对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述职的义务。
  四、常务主任委员会是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交委会开展工作,对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主任委员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常务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交委会会员;
  (二)须经交委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三)会员单位参加常务主任委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交委会秘书处备案。
  五、常务主任委员的职权:
  (一)常务主任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交委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六、常务主任委员的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交委会规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权、
  维护交委会利益;
  (二)出席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执行常务主任委员会决议;
  (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四)不得利用常务主任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损害交委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交委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八)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权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常务主任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或其他职务的人选;
  (三)筹备召开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
  构;
  (六)决定交委会副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交委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交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交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常务主任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副主任委员单位代表人中选举产生。
  九、选举常务主任委员,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十、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负责人
  一、交委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交委会负责人均需遵照协会章程对负责人的要求和需要具备的条件
  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或秘书长,主任委员、
  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交委会负责人任期与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三、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主任委员会;
  (二)检查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主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主任委员应每年向交委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主任委员会进行述职。
  四、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协会内部各机构以及交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参加交委会常务主任委员会和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会议
  程序方面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主任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主任委员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主任委员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主任委员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交委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交委会会员会费按照协会标准收取。
  交委会会费标准:会员单位3000元/年,常务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12000元/年,主任委员单位24000元/年。
  本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时按照协会章程报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成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交委会会员按照所缴纳的会费标准自动获取相应级别的协会会员单位资格并可以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交委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交委会严格遵守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协会财务保持一致,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交委会遵照协会共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协会和交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交委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交委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主任委员会审议并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复。
  七、交委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八、交委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规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交委会规程的修改,由常务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交委会修改的规程,经交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复后生效。第七章附则
  一、本规程经2023年月日交委会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交委会的常务主任委员会。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均参照协会章程执行。
  四、本规程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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