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时多年孕育打磨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安防行政法规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安防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上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采集、使用法规要求,明晰了各主体方的责任,对维护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系统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防》杂志特开设专栏持续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主要亮点、关键条款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将呈现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对贯彻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及点评内容,助力行业企业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及相关政策,推动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我国安防产业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解读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的国家级法规,将对我国安防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带来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一、《条例》制定的重大意义
经过数十年的建设,我国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公共安全视频感知物联网,在支撑平安中国、智慧城市建设以及服务社会治理和民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强大支撑作用。但一直以来,我国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存在缺乏统一规划、建设标准不统一、监管职责不清晰、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尤其是公共场所非法乱建、图像信息滥用泄露等情况较为严重,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都造成了严重侵害。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制定出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很好地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部署,贯彻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重要执政理念,有效兼顾了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的需求。《条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安防行业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对维护公共安全、筑牢安防根基、支撑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条例》调整对象和规范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责任主体及相关建设、使用、管理、安全问题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系统建设
1.明确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义务
《条例》规定: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建设主体限定于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系统建设目的只能出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禁止其他任何无关单位、个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2.明确了建设区域及建设单位相关问题
《条例》要求,安装视频系统应为保障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须。应安装的区域为: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一些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安装的区域,尤其是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规定禁止在旅馆、饭店、民宿、学生宿舍等房间内部及一些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3.明确了建设标准及建设要求相关问题
《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关于系统使用
《条例》要求公共视频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1.明确了图像信息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条例》规定: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2.明确了相关单位图像信息的使用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对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用于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对于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三)关于行业管理
1.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相关问题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建设位置、数量类型、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对违反《条例》诸多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如对非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对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对未按规定征得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对未按规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对未按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对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对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对执法或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等等,都提出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2.明确了网络保障、数据安全防护相关问题
《条例》规定:系统管理单位要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将系统委托他人运营的,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履行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条例》颁布实施对安防产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使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对安防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都将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将有利于促进安防行业稳定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对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的视频图像系统,应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从而确保了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经费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安防产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行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
《条例》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同时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条例》的实施不仅是监管升级,更是安防产业生态的价值重构。通过技术自主创新和推广应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现代技术产品应用到安防领域,有效提升项目质量和系统效能,促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有利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公布后,公安部印发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依法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管理,提出要对系统建设的标准、安全、存储、保密、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形进行处罚,将从根本上解决非法乱建、信息滥用等突出问题。《条例》还明确提出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据此行业协会及相关标准、检查、认证机构将依法加强工作,推动行业形成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构建新发展新安全生态。
(四)有利于筑牢视频数据安全防线
《条例》为视频数据从收集至删除的全生命周期确定了管理规则,尤其是对图像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使用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权力与权力的边界,要求相关责任方都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将有效筑牢视频数据安全防线,推动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公益与私益的平衡,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所关切的视频数据安全问题,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五)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和拓展市场
近年来,我国安防行业大力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安防产品远销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用户认可和接受中国安防解决方案。但也有少数西方国家以“人权”“安全”为由,频频制造各种舆论,妄图打压和阻碍我国安防企业的快速崛起。《条例》的颁布实施,通过国家法规的形式向世界宣告,中国视频图像系统建设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一样,宗旨是科技向“善”,目的是守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将客观上有利于我国安防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拓展国际市场。
综上所述,国务院发布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是顺时代所需、人民之盼,回应了社会的广泛关切,将有效支撑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安防行业也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引领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拥有更加辉煌的未来!同时,我国安防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为世界平安提供成熟可鉴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为人类安宁福祉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