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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1-03-04浏览:1800
到2025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广电总局、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窨井盖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健全管理档案,完成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窨井盖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指导意见》明确,要全面普查建档,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几大任务。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能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窨井盖安全管理事关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保障,体现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近年来,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窨井盖权属不明、维修养护不到位等问题,人员坠井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持续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补齐设施安全管理短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筹推进。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窨井盖相关各方责任,切实保证窨井盖权属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创新引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窨井盖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健全管理档案,完成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窨井盖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四)全面普查建档。各地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窨井盖普查建档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普查标准和内容等。在普查中,要厘清各类窨井盖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对无法确定的,要指定兜底负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保障相应的维护经费。结合普查结果,健全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同步为现有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
 
  (五)治理安全隐患。开展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压实窨井盖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消除窨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权属单位要建立问题清单,制定限期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破损、下沉、松动等情形的窨井盖,要尽快维修加固;对窨井盖缺失的,要及时按相关标准补装;对低洼、易涝等地区的窨井,要逐步加装防坠装置;对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要限期完成填埋。在专项行动基础上,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制定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更换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窨井盖。
 
  (六)规范建设施工。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施工时,应结合窨井盖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和周边环境条件,科学合理选择窨井盖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安装。加强窨井盖施工验收管理,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窨井设施在建成移交时,应为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窨井盖权属单位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七)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落实窨井盖权属单位日常维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限时进行处理。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作业完成后,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将道路设施恢复原状。排涝应急处置时,要密切监测窨井内外水压,确需移动、加固窨井盖的,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设置安全警示,做好安全防护,排涝结束后及时恢复窨井盖原状。各地要加强窨井盖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
 
  (八)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切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统筹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窨井盖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
 
  (十)完善标准体系。建立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窨井盖标准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窨井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窨井盖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实现各类窨井盖产品规格和材质的统一,完善窨井盖安装、养护、维修、管理要求,提升维护效率,保障窨井盖安全。
 
  (十一)强化协同联动。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时核实情况,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进行移送。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涉窨井盖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影响窨井盖安全的情形,要及时反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大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窨井盖的责任意识,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故意损毁、偷盗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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