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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协能评[2018]GF 03号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0浏览:7912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

中安协能评[2018]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以下称能力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证书由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设计、印制、保管和分发。
第三条 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均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能力证书制作与颁发:
(一)颁证机构(省安协能评分中心或中安协能评中心)根据经协会领导批准的能力评价报告信息,打印制作证书。
(二)首次颁发证书,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三)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四)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
(五)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新的正、副本证书,原证书收回。证书编号不变,但须在证书编号后增加复评序次,(-01,-02,…)。
(六)企业能力晋级或降级的,须按首次颁证的制作要求重新制作证书,原级别证书注销收回。
第五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证书。企业换发新证,需提交换证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交回全部原发证书,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六条 企业丢失能力证书的,应及时报告原颁证机构,在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登记挂失,并提交补证申请,说明原因和数量,签署盖章。经协会领导批准后补发新证。
第七条 颁发证书的数量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件。如果企业迫切需要,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最多可增发2件副本证书。
第八条 能力证书批准与颁发
(一)一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批准,省安协按照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的通知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二)二、三级能力证书由省安协批准、制作,施加省安协印章,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三)其他地区的一、二、三级能力证书经中安协领导批准,中安协能评中心制作、核发,并备案记录。
(四)换发新证书时应全数收回原证书,并在收回的证书上施以 “注销”标识。
第九条 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证书可用于:
  宣传(如广告)
  展示(如展台、展室)
  投标
第十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附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对照表

 

 

代 码

省(市、区)名  称

代 码

省(市、区)名  称

代 码

省(市、区)名  称

11

北 京 市

34

安 徽 省

51

四 川 省

12

天 津 市

35

福 建 省

52

贵 州 省

13

河 北 省

36

江 西 省

53

云 南 省

14

山 西 省

37

山 东 省

54

西藏自治区

15

内蒙古自治区

41

河 南 省

61

陕 西 省

21

辽 宁 省

42

湖 北 省

62

甘 肃 省

22

吉 林 省

43

湖 南 省

63

青 海 省

23

黑 龙 江 省

44

广 东 省

64

宁夏自治区

31

上 海 市

45

广西自治区

65

新疆自治区

32

江 苏 省

46

海 南 省

 

 

33

浙 江 省

50

重 庆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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